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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出台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指导意见 公示期一年

来源:南京日报发布时间:2018-07-17

    近日,省工商局出台“江苏省工商系统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(试行)”。根据规定,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年,公示前原则上不得对外泄密。

  对外泄密。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,消费投诉公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,按照区域性、阶段性、行业性,以及重点场所或经营者,对消费投诉信息进行分类梳理,并采取选择性或非选择性方式,通过一定的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示。公示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

  消费投诉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:日常消费投诉情况,如年度、半年度、季度、月或重要节假日期间消费投诉总体分析评价情况;重点行业或重点经营场所投诉情况,如根据消费投诉数量变化、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关注焦点等情况,选择辖区内若干重点行业或重点经营场所,发布消费投诉基本情况;使用相同品牌、名称或标记的,以及同一类型企业、商品或服务的投诉情况;典型个案投诉情况,如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众投诉事件、因经营者过错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投诉事件、经营者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又引发的投诉事件,以及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消费风险信息和新型消费投诉案例等。

  意见还指出,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一并公示: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,一并公示本地区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投诉信息;公司及其分公司、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、名称或标记的,一并公示本地区相关经营者的投诉信息;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户的,可以一并公示平台及平台内商户的相关消费投诉信息。 

  

编辑:高崇敏